欄目:工傷保險 作者:社保028 時間:2019-02-28
近日,人社部、交通部等部門日前聯合發布通知,要求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結合行業用工特點為從業人員提供工傷保險,確保在各類工地上流動就業的農
近日,人社部、交通部等部門日前聯合發布通知,要求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結合行業用工特點為從業人員提供工傷保險,確保在各類工地上流動就業的農民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障。
工傷認定,一直是勞資糾紛的焦點問題。一方面,勞動者意外受傷,工傷認定,成為療傷和維持生計的最后一根稻草;另一方面,規避工傷認定,成為一些用人企業,減少人力資源成本的一件“法寶”。兩者之間的搏弈,落敗的往往是處在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一方。特別是,流動就業的農民工,雖然在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是主力,但大都未參加工傷保險,一旦遭遇工傷事故,很難得到認定和補償。可見,各工程領域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釋放出了政策善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于職業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御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于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可見,將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流動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也是一種法定義務。
然而,現實情況卻是,并非是有了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就會依法執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不惜對相關規定進行打折,甚至進行曲解。最典型的例子是:2012年2月,哈爾濱市香坊區城管局環衛工人張志娟在清掃大街時,突發腦溢血,經搶救已脫離生命危險。當張志娟的家屬要求單位申報工傷時,香坊區城管局表示,根據規定,人不死不能算工傷。“死了才算工傷”,有關部門字斟句酌的背后,是對社會底層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輕視,更反映出了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維護自身權益時的無助和無奈。
因此,農民工入工傷保險,僅是維權第一步,還需配套措施跟進。首先,用人單位應以人為本,善待勞動者,積極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主動承擔責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濟挺身而出了,再不情不愿地履行相關責任。同時,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障機制,應及時撐起一把庇護弱勢群體的保護傘,為參保工程建設項目和工傷職工,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人性化服務,優化參加工傷保險的登記、繳費、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等服務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務。特別是,一旦出現工傷糾紛,司法機關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做出公正裁決,竭力維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標簽: 農民工工傷保險新規定 工傷 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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