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工傷保險 作者:社保028 時間:2019-04-22
一、制定背景 工傷康復是工傷保險的三大職能之一,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建立伊始,就將工傷康復作為制度目的之一,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亦堅持了這一觀
一、制定背景
工傷康復是工傷保險的三大職能之一,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建立伊始,就將工傷康復作為制度目的之一,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亦堅持了這一觀點。為貫徹國務院這一指導思想,我市于2007年12月12日頒布了《成都市工傷人員康復管理暫行辦法》(成勞社辦〔2007〕300號)。從近幾年的運行情況來看,該辦法存在政策不完善、保障水平不高的問題,特別是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復服務規范(試行)>(修訂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0號)實施后,存在的問題日益凸顯。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的新部署新要求,在借鑒先進地區工傷康復管理經驗和征求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建議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成都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編制思路
制定本辦法,主要是按照人社部確定的建立健全“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為總體目標,通過完善工傷康復政策,突出工傷康復的保障功能,優化工傷康復的經辦流程,達到切實維護工傷人員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經濟負擔的目的。
三、主要內容
(一)第一章總則,共6條。主要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范圍以及工傷康復堅持的“醫療與康復并重、康復優先于評殘”原則和“定康復機構、定康復病種、定康復項目、定康復期限”的四定管理原則等。
(二)第二章康復機構管理,共6條。主要規定了申請成為康復協議機構的條件和程序。一是明確了錦江區、金牛區等中心城區的急性期和維持期康復機構由市、區兩級經辦機構共同選定,其余區(市)縣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選定。二是急性期康復機構原則上在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康復定點醫療機構中選定,維持期康復機構在有康復科的工傷協議醫療機構中選定,穩定期康復機構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準入標準并由市經辦機構選定。三是明確了康復機構有確認康復期限、制定康復方案、進行效果評定、建立康復檔案等責任,并要求康復機構自覺遵守工傷康復服務規范,加強相互間協作。
(三)第三章康復對象確認管理,共6條。一是明確規定康復對象是指因工傷造成身體功能障礙,具有康復價值,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工傷人員。康復價值確認應按照《成都市工傷康復介入確認標準》執行。二是規定了急性期康復確認按照先康復后確認的原則進行,穩定期康復和維持期康復確認按照先確認后康復的原則進行。三是規定了康復確認的程序。四是規定了康復確認所需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支付。五是規定了對已鑒定有傷殘等級的工傷人員,經穩定期工傷康復后,應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新鑒定結論享受相應工傷待遇。
(四)第四、五、六章,共10條。分別就急性期、穩定期、維持期康復管理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將工傷康復劃分為急性期、穩定期、維持期三個時段。并對每個時段類型進行了定義,有針對性提出了不同管理方式。二是創新性的將工傷人員在臨床急性期治療中開展的早期康復治療項目納入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既有利于工傷康復工作的早期介入,也有利于引領和推動全省工傷康復事業的健康發展。三是規定了急性期的康復時限一般情況不超過15日,脊髓損傷(截癱、四肢癱)不超過30日。個別情況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可適當延長,但最多延長15日。穩定期的康復時限由康復機構根據康復對象傷病情況在康復方案中確定,分為短期、中期、長期三種,短期的時限為1-3個月,中期為4-6個月,長期不能超過12個月。四是規定了支付方式。急性期和穩定期康復待遇實行按服務項目支付,維持期康復待遇實行限額支付,同時積極探索其他付費方式。工傷人員維持期康復時傷病情發生變化或有并發癥發生,根據傷病情可按服務項目支付。
(五)第七章費用結算,共4條。一是規定了急性期和穩定期康復的待遇實行按服務項目支付,維持期康復的待遇實行限額支付,同時積極探索其他付費方式。二是規定了工傷人員維持期康復時傷病情發生變化或有并發癥發生,根據傷病情可按服務項目支付。三是規定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省、市有關部門制定的工傷康復項目及收費標準的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康復機構直接結算。四是規定了工傷康復期間,康復對象的工資福利待遇(或傷殘津貼)、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按《工傷保險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同時規定有9種情形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六)第八章附則,共3條。主要就有關事項作出了補充說明規定。一是對工傷康復的概念進行了定義,避免在理解上出現的偏差。二是明確規定了對協議康復機構康復效果進行評估的機制。三是明確規定了政策的解釋權限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時間是2019年4月1日,有效期為5年。四是明確了《辦法》實施后,原市勞動保障局等五部門出臺的《關于印發〈成都市工傷職工康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成勞社辦〔2007〕300號)即行廢止。
標簽: 成都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 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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