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失業保險 作者:社保028 時間:2019-04-02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
首先,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7日內,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備案,提供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辦理失業人員檔案轉移手續。并在辦理員工離職手續時,向離職人員轉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回復的審核意見。
其次,對于失業登記合格失業人員,要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保險業務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領取《失業證》。
最后,失業保險金自登記之日起將以銀行存折的形式按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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