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社保常見問題 作者:社保028 時間:2019-03-07
成都人社局規定,單位和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按月足額繳納,不得欠繳。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
成都人社局規定,單位和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按月足額繳納,不得欠繳。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計算規則: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四舍五入到兩位小數);滯納金天數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滯納金計算起日期: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滯納金計算止日期:取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如實申報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申報或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在規定期限前到社保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納手續。逾期未繳納的,除應補繳欠費和利息外,從欠繳之日起,按《社保法》規定加收滯納金。
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個體參保人員未按時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在規定期限前到社保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

人社局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下列行為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瞞報、漏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偽造、變造個人檔案材料、身份證明、病歷資料、鑒定意見、支付憑證、信息數據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違反規定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冒用他人身份和社會保險證明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隱瞞喪失領取條件的事實,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等。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會影響參保職工享受正常的社保待遇。今后,這種情況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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