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社保常識 作者:社保028 時間:2018-12-25
社保稅務征收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打擊,企業發展道路到應該怎么做才能應對這次社保轉稅帶來的影響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幾個方法。18種應對社保轉稅務征收的
社保稅務征收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打擊,企業發展道路到應該怎么做才能應對這次社保轉稅帶來的影響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幾個方法。
1、承包、業務外包、勞務等方式
雙方簽訂相應協議將門店、車間等承包、外包,如此勞動者與單位之間非勞動關系而是合作關系,自然無需繳納社保,不過在這種情形下,經營者應取得獨立的營業執照,如此,則認定非勞動關系的可能性大增。
但在實踐中,如企業對勞動者的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管理,恐會認定勞動關系。
2、互聯網平臺的方式
此模式下,實質上也屬于合作或勞務,單位確實無需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典型的如網約車、外賣送餐等,就屬于這種情形。
實際上,這種合作方式是被鼓勵且有明確的依據。不過在實踐中,如果平臺對勞動者有嚴格的用工管理,那么也可能會認為存在勞動關系。原則上以約定為準:“二、網絡平臺經營者與相關從業人員之間的用工關系性質,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雙方屬于自負盈虧的承包關系或已訂立經營合同、投資合同等,建立了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分配機制的,不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實際履行與約定不一致或雙方未約定的,以實際履行情況認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
3、工資拆分支付或以報銷支付一部分的方式
部分工資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部分通過現金的方式支付,或者以工作費用報銷的方式支付部分勞動報酬,既避稅也減少五險一金。
雖簡單且效果直接,但不具合法性。并且這種頻繁且高額的支付方式,會被大數據所監測,越來越難了,除非發現金。
4、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下,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1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除工傷保險外,用人單位無需要為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下,省社保的效果不言而喻,但要保證平均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且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15天,難度很大。即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非全日制,但如果實際上不符合非全日制的用工標準時,也會認定為全日制。
5、異地繳納社保的方式
各地的社保繳納標準不一, 比如上海市(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20%,個人繳費比例8%;而深圳市(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13%,個人繳費比例8%,因此在深圳繳納就比上海的成本要低很多。所以在社保繳費比例較低的地方設立單位并為員工繳納社保,能節省一定的費用,此對于一些工作地點并不固定的員工而言,此情形具有合法性。但對于大多數的企業用工而言,并不合法。尤其是這種社保的繳納方式,會給社保待遇的實現帶來巨大的障礙,比如醫療保險的結算、養老保險的轉移等,并不具有可行性。
6、工資待遇福利化等方式
以非工資的形式發放福利。關于工資,是比較廣泛的內容,并非只包括我們常見的基本工資、獎金、加班費等,還包括了其他的補貼、津貼,具體在《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
只是按規定,所謂的福利,多僅為補助性質,價值不可能太高。

7、借用員工的方式
因為社保比例問題,也可以在深圳和上海均成立公司,上海借用深圳的員工,合法性似乎能解決(《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7.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但無論如何,異地社保,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見前面第五點的說明。
8、勞務派遣的方式
省社保兩種手段:
(一)勞務派遣的方式時,由用人單位支付較低工資,且按該工資標準繳納五險一金。加班費及獎金等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支付,此也存在一個問題,單位頻頻高額支付時,大數據會監測到。
(二)由用人單位在異地繳納社保。不過這種方式并不合法,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也即需要在實際用工所在地繳納社保,且異地社保,會產生系列的問題,見前面第五點的說明。
另外,勞務派遣工的使用,要符合三性的規定,且不得超過員工比例的10%。
9、雙重用工的方式
成立兩個法人,由兩個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其中工資較低的單位為其繳納五險。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這里隱含了社會保險關系只能是唯一。當然,也有觀點認為,雙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只參保一份,則社保權益與真實的收入不符,會遭受損失。不過無論如何,只要是其中之一繳納了社會保險,就屬合法。不過關于工傷,是可以雙重繳納的。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這種做法看起來好像不錯,但實際上如果一個單位用的都是兼職人員,很難解釋。
10、放棄社保的方式
由雙方簽訂協議由員工單方聲明,明確無需為員工繳納社保。
這種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并不能免除繳納社保的義務。《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不過有了這樣的約定或聲明,仍然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此處不展開說明。
11、經濟補償金的方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2、經濟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將部分工資待遇以經濟補償金的方式支付,既省稅,也省五險一金。不過這種情形下需解除勞動關系,且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有相應的標準,如太高也可能會被監測,且頻頻解除勞動合同,也很難讓人相信。
12、以未簽訂勞動合同或未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責任等方式。
似乎不錯,且也不必解除勞動關系。不過年年以此,人人如此,誰也不信。
13、部分款項年終獎等方式
下一年才發放上一年的年終獎,這樣上一年的工資總額會較低,但到了下一年,卻難以避免。
14、一個單位用工,另一個單位勞務的方式
成立兩個法人,由其中一個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為其繳納五險一金,另一單位則是以勞務的方式支付勞務費。
實際上也問題不少,一是勞務收入繳稅不低,其次如果一個單位的大部分工作由勞務人員完成,說不過去,并且即便是簽訂勞務協議,還是要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符合勞動關系要件的,還會認定屬于勞動關系。

15、其他明顯行不通的方式
(一)臨時工,所以不繳納
臨時工也是勞動關系,只要不是非全日制,便應繳納。
(二)試用期所以不繳納
建立勞動關系即需繳納社保,與試用期無關。
(三)一部分為工資,另一部分為勞務費
同一人與單位之間不可能是勞動關系同時又存在勞務關系。
(四)困難補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1998年9月25日國稅發〔1998〕155號)的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因此,困難補助有支付的特定條件,是臨時性支付,不可能全單位的人都有困難且需支付,所以這個行不通。
社保稅務征收企業可以選擇以上的方法來規避影響,不過一切都要在合法可行的基礎上進行。社保稅務征收政策是新政策,但是對于企業的影響只是個別的,如果企業合規繳納員工社保,就不用擔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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