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失業保險 作者:社保028 時間:2018-12-25
勞動合同解除后,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應當支付失業補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解除后,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應當支付失業補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有明確規定 失業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又重新作了明確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扣除你當月繳納的五險一金,再除以你工作年限,之后按照個稅7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為:
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金總收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個人所得稅扣除額20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級數。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終止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5、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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