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工傷保險 作者:社保028 時間:2018-12-12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會有一套自己的員工離職制度,員工如果要離職,需要遞交離職申請,經過審批并辦理離職手續,之后方可離開。在這期間,員工仍然需要正常上班。但是如果在離職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會有一套自己的員工離職制度,員工如果要離職,需要遞交離職申請,經過審批并辦理離職手續,之后方可離開。在這期間,員工仍然需要正常上班。但是如果在離職提前通知期內受了傷,是否算是工傷?用人單位需要負責嗎?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提出申請后,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勞動者離職時間,但需要在提出申請后30日之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正式解除勞動關系是在勞動者辦完離職手續或提交申請30日之后。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在遞交了離職申請但并未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受傷,屬于工傷,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提出辭職后,在提前通知期內因工負傷,仍然享有治療的權利。在治療和康復期內,即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已經提交辭職申請而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完成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傷殘情況作出不同處理。根據情況的不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助金。
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前,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或停止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一旦勞動者離職后經鑒定有工傷傷殘等級的,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將由用人單位全部承擔。
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發生后30日內為勞動者申報工傷;
用人單位在停工留薪期內延續勞動關系,向勞動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后,可以停止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待遇;
在勞動者傷情穩定后為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作出維持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
標簽: 離職提前通知期內受傷算工傷嗎 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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