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工傷保險 作者:社保028 時間:2018-11-12
實踐中,很多鑒定都是有相應的時間限制的,不僅是當事人申請進行鑒定有時間限制,相關機構也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鑒定得出鑒定結果。那么,一般申請做工傷鑒定的時間是多久
實踐中,很多鑒定都是有相應的時間限制的,不僅是當事人申請進行鑒定有時間限制,相關機構也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鑒定得出鑒定結果。那么,一般申請做工傷鑒定的時間是多久呢?
1、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需等到傷情穩定后,在此法律沒有給出具體期限,傷情穩定后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有利于進行賠付。
2、實踐中,一般要均要求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三個月后才能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這種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可能是工傷部門考慮到用人單位如果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素。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盛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盛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綜上,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對申請進行工傷鑒定的時間作出具體的限制,但一般是在工傷職工傷情穩定后就進行鑒定,而在實踐中往往是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三個月后才能申請工傷鑒定。
標簽: 申請做工傷鑒定需要多長時間 工傷 工傷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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