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住房公積金 作者:社保028 時間:2018-10-16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住房公積金對于買房的人來說還是有很大的好處的,因為賬戶里里面的錢是有單位和員工共同繳納的,買房時里面的錢能提取出來買房,還可以申請低利息的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那要是夫妻要離婚,在分配財產的時候一方可以分割對方賬戶上的住房公積金嗎?
剛剛步入不惑之年的錢某,在烏魯木齊市一家單位上班。2000年,錢某經朋友介紹與做服裝生意的阮某琴相識相戀。
2002年7月7日,錢某與阮某琴登記結婚。婚后初期,兩人感情尚可,兩年后,阮某琴生下女兒。后來,兩人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有時甚至大打出手。今年開始,兩人矛盾激化,多次鬧著要離婚。
近日,經多方調解,錢某與阮某琴均表示要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房產、車輛以及存款的分割沒有爭議。但阮某琴提出要分割錢某名下的住房公積金,遭到錢某拒絕。阮某琴登錄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查詢發現,截至2017年10月15日,錢某的公積金賬戶余額為18萬元。“住房公積金是我個人的收入,跟阮某琴無關。”錢某說,阮某琴提出分割其住房公積金,沒有任何道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可以看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法官谷麗娜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上述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因為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具體操作中,可以先計算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的總額,然后再進行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時,首先應嚴格區分上述款項取得于婚前還是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因當事人離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法定事由,故應在計算出總額后,經過折抵,一方給對方補償。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了解到夫妻方雙離婚是可以分割住房公積金財產的,大家想了解更多社保政策知識、住房公積金政策知識的,可以關注社保028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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